| 一、筹措购房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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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化拆迁补偿款使用办法
被拆迁人应到南京市拆迁办办理划款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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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化分房补贴的取得
由本人持《购房契约》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在本单位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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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及公积金贷款的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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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贷款的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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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查验欲购房前的销售许可证或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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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目的
规避房产交易过户中产生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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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途径
要求开发商出示销售许可证或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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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签证《买卖契约》 |
| * |
签证程序(含注销登记程序)
收件----核验资料----登记----归档 |
| * |
需提供资料
买卖契约
当事人双方身份证明
购房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机关)法人登记证
购房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有关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以及委托书的公证证明 |
| * |
收费标准(含注销登记费用、10日内交纳契税)
商品房需交纳2%的契税和0.6%的交易服务费,二手房交纳2%的契税200元的交易服务费 |
| * |
维修基金的交纳(主要是商品房)
房改房维修激进缴交标准(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按当时房改政策执行):
| 1、属于2000年度售房的,售房单位安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缴交,购房人按售房款的2%缴交; |
| 2、 属于1998年度售房的,售房单位安多层住宅成本价的6%、高层住宅成本价的8%缴交,购房人按购房成本价的1%缴交;属于1995、1996、1997年度售房的,售房单位安多层住宅售房款的15%、高层住宅售房款的20%缴交,购房人按购房成本价的1%缴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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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办理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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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 |
| * |
申请贷款条件
在本市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并按月向"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申请政策性住房贷款。
| 1、 具有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在本市有固定场所; |
| 2、 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
| 3、 同意以所购房屋作抵押或提供银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
| 4、 具有规定比例的自筹款; |
| 5、 其中属于政策性住房贷款的还必须同意用"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质物作抵押或房产作抵押,也可在"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认定的范围内,采取担保的方式; |
| 6、 所购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单位须与"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签订《按揭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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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还贷计算公式
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等额还款法(本息不等)速算表
单位:每万元
| 贷款年限(年) |
5 |
10 |
12 |
15 |
| 月份合计(月) |
60 |
120 |
144 |
180 |
| 月利率(%) |
3.45 |
3.825 |
3.825 |
3.825 |
| 月还款额(元) |
184.7977 |
104.0728 |
90.4457 |
76.9601 |
| 本息总额(元) |
11087.86 |
12488.74 |
13024.18 |
13852.82 |
| 利息总额(元) |
1087.86 |
2488.74
|
3024.18 |
3852.82 |
|
| * |
贷款办理地点:
南京市各商业银行网点、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或者位于华侨路35号三楼的南京市房地产金融超市 |
| |
商业贷款 |
| * |
申请贷款条件
男性年龄18-60周岁,女性年龄18-55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市购买二手房的南京市民均可申请商业贷款。
| 1、具有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在本市有固定场所; |
| 2、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
| 3、同意以所购房屋作抵押或提供银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
| 4、具有规定比例的自筹款 |
|
| * |
商业贷款还款计算方式
商业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等额本息还款法速算表
单位:每万元
| 贷款年限(年) |
5 |
10 |
12 |
15 |
| 月份合计(月) |
60 |
120 |
144 |
180 |
| 月利率(%) |
4.425 |
4.65 |
4.65 |
4.65 |
| 月还款额(元) |
190.1359 |
108.9231 |
85.9021 |
82.1335 |
| 本息总额(元) |
11408.15 |
13070.77 |
14431.55 |
14784.03 |
| 利息总额(元) |
1408.15 |
3070.77 |
4431.55 |
4784.03 |
|
| * |
贷款办理地点
南京市各商业银行网点及位于华侨路35号三楼的南京市房地产金融超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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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抵押登记 |
| * |
办理程序(注销抵押程序)
收件----初审---复审---审批----合同登记----收费、发放合同----移交产权处申领房屋他项权证 |
| * |
需提供资料
存量房抵押
分类提交的证件
| 1、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 2、居住用房:第二住处的公证书 |
| 3、房屋所有权人已婚的:夫妻双方同意抵押的公证书 |
基本提交的证件
| 1、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
| 2、主合同(即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
| 3、抵押双方的营业执业副本,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4、以共有房屋设定抵押的,需提交公有人同意抵押的文件
5、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
在建工程抵押
| 1、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2副本复印件) |
| 2、抵押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 3、国有土地使用证 |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7、商品房屋登记备案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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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
| * |
程序
收件----初审---查档----现场查看---评估、复审---审批---收费、发件---归档----移交产权处等单位 |
| * |
提供材料
类别 买卖过户
收件类容:
| 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
| 2、国有土地使用证 |
| 3、房屋买卖契约 |
| 4、转让方婚姻证明 |
| 5、交易会双方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 6、转让方单位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决议 |
| 7、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
| 8、授权委托书 |
| 9、房改房上市交易涉及第二住所的,还需提供有关资料 |
商品房过户
| 1、商品房买卖契约 |
| 2、转让方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正本 |
| 3、转让方房屋产权登记备案证 |
4、转让方房屋竣工验收证书
5、承受方商品房销售发票
6、企业机关事业法人代码及营业执照
7、授权委托书
8、承受方及受委拖人的身份证
9、7项为正本其余均为复印件 |
|
| * |
收费标准(含契税、商品房物业维修基金)
标的 房地产 交易综和服务费
| (1) 0.9%(转让方承担0.3%,受让方承担0.6%) |
| (2) 增与由承受方承担0.5% |
(3)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转让方承担150元/件,受让方承担200元/件
税: 一、 契税:
(1)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契税2%
(2)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契税2%
(3)房地产增与和其他房地产转让的,契税4% 二、
地税:(暂时对单位转让存量房地产征收)
(1)营业税:5.45%(转让方缴纳)
(2)土地增值税:6% (转让方缴纳)
(3)所得税:1%(转让方缴纳)
(4)印花税:0.01%(转让方、受让方各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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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办理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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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 |
| * |
程序
1、他项权利登记程序:
受理申请---绘制房产图---审核权属---核准登记收费、颁(换)发房屋权属证书---建立房屋权属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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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更登记办理程序:
受理申请---测绘房产图 ---审核权属---核准登记、收费、颁(换)发房屋权属证书---建立房屋权属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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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1、他项权利登记缴验证件
| (1) 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
| (2)房屋所有权证,两人以上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交房屋共有权证 |
| (3)国有土地使用证 |
(4)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价格评估证明
(5)抵押、典当合同
(6)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7)其他的有关部门证件、证明 |
2、 变更登记缴验证件:
| (1)个人身份证件或法人及其他组织资格证件(复印件) |
| (2)房屋所有权证 |
| (3)翻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证明、红线图及有关批准文 |
(4)落门牌号或权利人姓名、名称改变的,提交有法律效力的证件、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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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1、 他项权利登记收费标准
2、变更登记收费标准;房屋产权人因姓名名称发生变更,房屋现状不变的,按个人每件30元,单位每件50元收取;房屋发生翻、改、扩建的按5元/M2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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